(2026)蘇0685民初2004號 楊玉琴、嚴海峰、南通瀾彩紡織服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萍萍、何小琴、彭世蘭、吳曉倩與被告楊玉琴、嚴海峰、第三人南通瀾彩紡織服飾有限公司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6)蘇0685民初2004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承擔擔保責任,支付第三人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欠發(fā)原告王萍萍工資4417.4元,何小琴工資26228元,彭世蘭工資3416元,吳曉倩工資7774元。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6年6月1日上午9時00分在本院開發(fā)區(qū)人民法庭第八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由審判員錢軍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裁判。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