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遼0211民初1881號
劉翠華、淮安恒之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南京華夏天成建設有限公司、大連萬達體育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原告余煉金與被告劉翠華、淮安恒之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南京華夏天成建設有限公司、大連萬達體育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現(xiàn)本院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1.請求被告劉翠華支付勞務費56100元,利息自2025年5月30日至款項結清之日止,暫計1014.41元(以56100元為基數(shù),按照LPR支付利息);2.要求被告淮安恒之力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南京華夏天成建設有限公司、大連萬達體育文化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訴訟請求第一項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4.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公告費。]、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自本公告見報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6年5月26日13時00分,在本院革鎮(zhèn)堡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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