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濱、傅偉堅、黃建春、巫紅勝、李偉浩: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惠州分中心訴你們信用卡糾紛五案,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6)粵1302民初20163、20164、20165、20166、20167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材料、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及承辦法官告知書等相關法律文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2026年6月3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十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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